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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档案法》 关于发挥档案馆资政等作用的规定

第三十三条规定: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,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,提供便利和支持。

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,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,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,在不同范围内发行。

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,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。

 

一、为立法、研究等提供便利和支持

档案是各级各类机构、社会组织行使职能、从事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,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、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和参考作用。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强调:“经验得以总结,规律得以认识,历史得以延续,各项事业得以发展,都离不开档案。”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:“治理国家和社会,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,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。”档案馆具有馆藏档案、研究人员的优势,通过各类资源和自身专业能力满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等方面的需求,是档案馆提供服务的重要方面。本条第1款对档案馆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便利和支持作出明确规定。同时,明确提供便利和支持应当“根据自身条件”,体现了因地制宜、实事求是的精神。

二、关于配备研究人员、加强档案研究整理

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主要是原始材料,有的还相当珍贵,一般只适宜馆内利用,而社会利用档案的需求是广泛的。为了满足社会多样、广泛利用档案的需要,有必要加强档案研究整理,汇编出版档案材料,把“死档案”变成“活信息”,把“档案库”变成“思想库”。《档案馆工作通则》第22条规定,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,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,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。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,要设立编研机构,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。《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》第12条规定,各级国家档案馆应采取自编、与有关单位合编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编辑等形式,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,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,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档案。本条第2款规定,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,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,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,在不同范围内发行。需要注意的是,本条规定档案材料“在不同范围内发行”,这是因为有的档案材料不宜面向社会公开发行,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发行范围。

此外,本条第3款规定,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,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。如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档案安全、保密等方面的规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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